论《物权法》231条商事留置权的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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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昶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200063

出  处:《知识经济》2014年第12期35-36,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31条的但书承认了商事留置权,但是关于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于"企业"。而根据比较法来看,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为"商人",商人的范围较企业更广,至少还包括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事业单位等。

关 键 词:企业 商事留置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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