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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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刘思铭[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72-80,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07JJD81015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2SFB1004)

摘  要:司法实证研究表明,现行"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容易引发权力滥用、失于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重角色混乱、未能与现行法规范体系有效衔接等诸多局限性。究其关键在于没有以物权变动的逻辑阐释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结构,导致这一权利变动现象游离于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之外,未能获得相关制度资源的有效规整。因此,需要改采"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以终止权的设立及行使为制度资源重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妥善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关 键 词: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制度 权力驱动型 权利行使型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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