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村镇银行设立制度之省察及重构——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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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松[1] 张永亮[2]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沈阳110036 [2]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浙江临安311300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90-99,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A82009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1-101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13NFYY13)

摘  要:在当前语境下,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推出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服务"三农",纾解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之痹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以达致民营银行发展之功效。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考量,监管层在设计村镇银行设立制度时是以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民间资本采取了审慎的限制,并且在政策端亦曾出现过摇摆。重构村镇银行设立法律制度,理念上应倡导私法自治,兼顾政府适当干预,平等对待所有出资人,以彰显公平正义;内容上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设立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之协同和推进。

关 键 词:村镇银行 民间资本 民营银行 法律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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