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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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爱国[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108-115,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青年教师骨干出国研修资助项目([2012]3043);西北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09XJC005);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301)

摘  要: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要件之一,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适用创造性要求并非立法的理性选择,这不仅与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相冲突,而且认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操作性差,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的判断失误。美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独特个性要求则具有先进性。我国应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外观设计的核心授权要件予以重新设定。

关 键 词:外观设计 创造性 独特个性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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