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之法律属性新探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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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宏杰[1,2] 庄乾龙[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116-122,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2009JJD820012);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资助项目(200204);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课题资助项目(FZFK13-08)

摘  要: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定性为参考性资料,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此仍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体法立法的重要依据;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作出裁决与实施矫正的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人民法院给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属于量刑证据;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具备证据的属性。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报告 法律属性 证据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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