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吴錚强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历史学系
出 处:《文史》2014年第2期195-217,共23页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2011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课题“晚清民国龙泉司法文书研究”(11ZJQN046YB)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宋代以来,为了革除临民事务中的弊端,朝廷与地方官员多次改革催勾事务的执行体制,但扰民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元代通过信牌将政令直接传达于当事人的信牌制度,要么在执行过程中被搁置,要么异化为由乡役执牌代行。为了适应临民事务执行的实际状况,经明代的演化,到清代又发展出以票差人执行临民事务的差票制度。清代的信牌制度在保留元制的同时,也将信牌的使用扩展到派遣本衙吏役,同时又从信牌中分化出一种专门用于基层官府发遣差役的下行公文,即"差票"或"信票"。清代差票制度是对元代信牌制度的背离,也是制度设计向实际运作机制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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