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以德国民法学说为蓝本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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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洁语[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117-133,共17页Ecupl Journal

摘  要:原因理论乃是德国民法体系内涵之"红线",其在无因行为制度、契约制度中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原因理论仅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当得利体系中以法条形式出现。原因是给付概念的核心,通过原因使得给付与履行概念得以统一,并且在三角给付中确定给付关系同样须借助原因。我国不采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因此,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作用有所削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我国丧失独立性。相反,通过原因理论在对《民法通则》第92条进行解释时,可以构建起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原因理论 不当得利 给付 给付关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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