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民福企业增值税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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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艳玲 

出  处:《税收征纳》2000年第11期18-18,共1页

摘  要:税制改革以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由税务部门“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即福利企业按其安置“四残”人员所人生产人员的比例,享受全额退还或部分退还已征税款的优惠。 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关 键 词: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 税收征管 进项钱额 发票 外购货物 

分 类 号:F812.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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