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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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中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4年第5期61-63,共3页Chinese Lawyer

基  金:国家社科重大项目"中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政策体系的优化发展研究"(项目编号:09&zd03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政策及管理研究"(编号:71133006)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设置了四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第三方独立机构救济、准司法裁判机构救济和法院救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有两种救济模式: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和法院救济。建议对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制度进行优化,基于息讼原则,增加第三方独立救济途径——政府信息公开仲裁委员会,同时理清三种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救济制度 内部救济 行政系统 救济模式 救济途径 仲裁委员会 独立机构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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