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权的成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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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夏[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4年第5期92-9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2012年8月3日,通安小贷公司与成罡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通安小贷公司向成咒公司提供300万元借款。通安小贷公司又与张海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约定张海根以凯风万盛企业的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作价300万元。凯风万盛企业合伙人决议同意合伙人张海根将其对凯风万盛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向通安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关 键 词:基金份额 质押权 私募 借款合同 质押担保 质押合同 合伙人 公司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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