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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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本刊研究组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9期111-111,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编辑同志: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以挪用资金罪(行为发生于2013年3月)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014年3月,本院发现朱某在2013年3月还犯有诈骗罪,且已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市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限 数罪并罚 漏罪 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 人民法院 诈骗罪 判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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