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机制的几点思考——以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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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勇[1] 张建文[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1期222-223,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问题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中,程序机制的界定主体问题是一个难题,对此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分歧。以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认为立法机关应该是公共利益界定主体,并力图对公共利益界定进行一个程序机制设计。

关 键 词: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共利益 界定主体 程序机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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