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代理出口中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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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琪 赵晶 

机构地区:[1]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海关》2014年第5期44-45,共2页

摘  要:案情简介 案例1 2006年6月,郭某与广东E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E公司代理出口计算机芯片(CPU)至新加坡,郭某负责组织CPU货源,以及联系新加坡进口商;E公司负责出口报验、报关、租船订舱、装运出口、制单、交单及结汇,出口装运前新加坡进口商将货款全部电汇到E公司账户,E公司正常结汇后,在郭某提供出口退税所应有的合格单据后三日内,按照郭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先行垫付出口退税款并扣除1%的代理手续费、垫付税款的银行利息后付款给郭某指定的账户。

关 键 词:代理出口 出口退税款 外贸公司 风险 刑事 计算机芯片 代理手续费 新加坡 

分 类 号:F752.6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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