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观望到参与——社会共生理论下警民联合提供社区治安服务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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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梦远[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财经政法资讯》2014年第2期53-60,共8页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区治安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自身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无差异性等特性要求治安管理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市场供需平衡的原则满足治安服务主体的消费需求来设计、生产、供给。社区的协同性与关联性让不同背景的人在一定的环境下通过共生界面形成共生关系,成为治安管理主体或治安服务主体,而社区治安治理中的“搭便车”现象影响社区治安服务的有效供给,即“成本——收益”出现偏差。因此,本文以社会共生理论为理论基石,对社区治安服务的供给机制进行分析、论证,以期有效地整合社区治安治理资源。

关 键 词:社会治理方式 治安服务 共生理论 社区 治安管理主体 民联 市场供需平衡 服务主体 

分 类 号:F124[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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