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的共享:理论与设计——基于《税收征管法》第6条第1款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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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莹[1] 房旭[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82-84,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浙江工商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涉税信息共享权限规范研究(项目编号:1100XJ151318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是国家充分履行其职能的前提,而征纳双方之间涉税信息的对称则是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必要条件。然而,涉税信息不对称已成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途径存在缺陷、税务机关没有共享涉税信息的权限、其他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和机构不予配合、官员和富人群体的阻挠等。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立法机关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共享涉税信息的权力,并从思想意识、组织、法律制度方面保障涉税信息共享的顺利进行。

关 键 词:税收征管法 纳税人 涉税信息 共享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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