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应从政府抓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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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丽群[1,2,3]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2]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 [3]北京大学信用与法律研究所

出  处:《中国报道》2014年第6期2-2,共1页China Report

摘  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政府参与信用管理的方式和程度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卡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参与程度低,信用制度建设也就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从政府自上而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看,自2001年以来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由于我国受发展阶段限制,市场经济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

关 键 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参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 信用管理 法律法规 信用制度建设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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