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权?--德国古典哲学中法权学说的思想史考察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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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嘉昕[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哲学系 [2]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

出  处:《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27-36,共10页Tianji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生产方式理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创新研究”(项目号:10CZX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财产权的批判是马克思毕生的理论和实践主题。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范畴,财产权不仅贯穿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中,而且体现在德国古典哲学的逻辑演进之中。伴随现代社会的兴起及其内在冲突的展开,在"自然法"和"市民社会"若干争论的基础上,康德将财产权规定为以"实践理性"为前提的"理知的占有",费希特通过对"理性"的重新界定提出"一切财产都以相互承认为根据",黑格尔则进一步论证"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并在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中用"国家"扬弃了"财产权"与"市民社会"。通过对德国古典哲学中法权学说的思想史考察,特别是透过财产权重新审视"理性"、"自由"、"国家"、"劳动"等概念的理论效用,以及德国古典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联,将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建构提供新的支撑。

关 键 词:财产权 法权 理性 自然法 市民社会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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