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马来西亚等国丙烯酸酯进口反倾销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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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化学推进剂与高分子材料》2014年第3期93-93,共1页Chemical Propellants & Polymeric Materials

摘  要: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关 键 词:丙烯酸酯 马来西亚 反倾销 进口 印度尼西亚 公告 商务部 新加坡 

分 类 号:TQ433.436[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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