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重大事项”确定中的制度设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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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国红[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研究》2014年第5期10-14,共5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落实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确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流程。推进重大事项具体化、明晰化和标准化,让重大事项确定更具可操作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对于地方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目前地方人大职权行使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实务工作者将其归纳为“四多四少”,即“提出意见建议的多,作出决议决定的少;被动例行的多,主动行权的少;决定事项程序性的多,

关 键 词:地方人大 重大事项决定权 设计 制度 职权行使 可操作性 行政区域 地方立法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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