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完善与不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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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学棉[1]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

出  处:《大众用电》2014年第5期9-10,共2页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摘  要:为保护电力设施,国务院在1987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在1998年对该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从"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关 键 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保护区 地方立法 电缆线路 地下电缆 平行线 国务院 地面 

分 类 号:TM726.4[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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