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木材行政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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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锦华 

机构地区:[1]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出  处:《森林公安》2014年第2期31-32,共2页Forest Public Secur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运输木材的行政案件有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五大类.前四类案件的处罚对象是货主.但在一些场合下,货主并不容易确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案件《条例》设定的处罚是没收运费和处以罚款,但是不少承运人在案发时并未收划运费,这种情况下如何执行法律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此外,有关事实要素的能否认定取决于调查收集的证据。

关 键 词:木材运输 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承运人 木材树种 森林法 货主 

分 类 号:S782.51[农业科学—木材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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