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用地行为能否一事再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覃熙乾 

机构地区:[1]上林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南方国土资源》2014年第5期31-32,共2页

摘  要:案情简介1986年,卢某与梁某经口头协商换得梁某位于“兵垌”的0.8亩旱地,用于承包经营。1987年,卢某占用“兵垌”其中60平方米旱地建房,并分别向A镇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缴纳了税费。1996年,国家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时,卢某将换得的“兵垌”0.8亩旱地与A镇经济管理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卢某因家庭人口的增加,便在原建房的基础上又占地60平方米进行扩建。1997年,B县开展违法占地建房大清查行动,A镇人民政府查出卢某多占60平方米土地建房并处以罚款。对此,A镇土地管理所、城建所、财政所等管理部门也分别向卢某收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筑许可证》工本费和耕地占用税。

关 键 词:违法用地行为 违法占地建房 土地管理所 土地承包期 耕地占用税 同一 案情简介 承包经营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