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逻辑悖论与纾解途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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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淼[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70-77,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政策与裁判正义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CFX054);南京大学"985"三期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研究课题"江苏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犯罪类型研究"(项目编号:13SQB-057)

摘  要:虽然对于累犯概念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构成累犯不仅会对具体的刑罚量定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其他方面的权益产生限定性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也做了限缩,将未成年人从一般累犯的主体范围中予以排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刑度、罪过、主体和时间要求等方面对一般累犯的成立进行了限定。通过对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将其背后的立法义旨概括为刑种主义、故意主义、时限主义、成年主义和受刑主义等五个方面。但在具体适用时,上述成立条件之间、成立条件和刑法相关规定之间仍然存在逻辑上的不协调之处。这些逻辑上的矛盾也衍化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的疑难之处,而上述疑难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对一般累犯成立条件进行深度检视并从本质上予以把握。

关 键 词:一般累犯 成立条件 逻辑悖论 纾解途径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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