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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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年第2期31-31,共1页

摘  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模糊,明确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对于诊疗行为中的其他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做出调整使得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更加科学与完善。

关 键 词:医疗事故罪 严重不负责任 主体 立法缺陷 完善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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