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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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振华 赖庆华[2] 吴庆瑞 

机构地区:[1]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 [2]华侨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4期266-26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海上运输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造成损失,承运人原本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直接关乎船货双方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比《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豁免的规定,评价《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豁免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我国应该借鉴《鹿特丹规则》修改《海商法》下承运人责任豁免制度。

关 键 词: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责任豁免 海商法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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