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翰部在沪试点无船承运审批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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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英州 

出  处:《珠江水运》2014年第9期34-34,共1页

摘  要:交通运输部目前发出公告,决定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以及延期、变更等业务,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公告明确,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并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或机构应依法依规,就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使用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存续等情况及日寸、勾通衔接,保证无船承运业务财务担保的有效性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的合法性,保护国际海上运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无船承运业务 交通运输 审批权 分支机构 主管部门 经营资格 经营资质 上海市 

分 类 号:U492.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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