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保护理念应做必要调适——与《社交网络环境下大学生隐私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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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堂发[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4年第10期11-13,共3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2BXW051)J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确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基于宽泛隐私内涵的隐私权严格保护的法律精神与司法理念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的新媒体环境及政治环境、人文环境,隐私保护理念应做必要调适。隐私本质在于"私"的合理隐匿,网络用户公开的个人资料系个人自愿放弃,不影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归为严格意义上的隐私。不法人员非法恶意使用个人资料可能导致相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另一范畴的法律关系。用户因缺乏对微博隐私功能充分了解可能导致隐私泄露,是否可表述为"隐私保护能力"问题,需要商榷。无论从司法层面还是法理层面理解,隐私保护"能力"都有其特指情形。

关 键 词:网络环境 个人资料 隐私权 人格尊严 

分 类 号:G206[文化科学—传播学]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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