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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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乐新[1] 赵亮[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学术交流》2014年第6期73-77,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应该有其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因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并须在公司法律规范中予以单独规定。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应该秉持慎重适用的司法态度,并且将瑕疵弥补作为前置条件和重要的制度支持。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司法适用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防止制度的滥用和相关权利人利益的损失。同时,我国公司法律规范应该明确该制度适用的适格主体,并且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提起的条件。

关 键 词:公司设立无效 慎重适用 瑕疵弥补 

分 类 号:D913.99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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