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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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京政 

出  处:《税收征纳》2014年第5期21-21,共1页

摘  要:案情1998年10月,甲区国税局在对A公司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系B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由实际经营人张某承包经营。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自行在当地纳税。该单位于1997年3月从乙区迁至甲区,至检查时一直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罚”原则 申报纳税 1998年 国有企业 承包经营 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 经营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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