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信用卡”不应包括借记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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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飞[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99-102,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关 键 词:信用卡 借记卡 金融凭证 信用卡诈骗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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