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行使兽药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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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正祥[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定远县畜牧兽医站,233200

出  处:《中国牧业通讯》2001年第1期28-29,共2页China Animal Husbandry Bulletin

摘  要:1999年9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池河集镇某一兽药经营门点,经调查了解:该店主名叫陈邦朝(男、55岁、汉族),自1997年底就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领取过《兽药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经营兽药要办证,怎么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跟他讲解《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考虑到他是初犯,对他的违法行为未作追究,只是当场口头提出三条要求: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许可证》;2、店里的兽药应停止销售,转让他人或退回到进的地方;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三个字样必须涂掉。事隔一月即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门点检查时,发现店里的兽药仍摆放在药架上,门外‘兽药店”三个字样也未涂掉,随即执法人员就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10月20日,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给当事人陈邦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3第037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业;2没收兽药;3罚款1000元。《决定书》直接送给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申请复议或上诉法院),当日将封存准备没收的兽药予以没收,并出具《没收兽药凭证》(定兽药没字[1999]第037号)。又隔半月,当事人一纸行政诉状将定远县农牧局法人代表曹国友告上法庭,执法人员受局长曹国友委托,并请律师向县法院递交行政答辩状并举证。后经法官对有关举证材料的审查,查实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关 键 词:兽药市场 兽药管理 执法 

分 类 号:S859.6[农业科学—临床兽医学] D922.4[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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