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产生的必然性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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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家华[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2013009)产出论文

摘  要:风险刑法是与传统刑法相区别的现代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时代背景而产生的刑法理论体系。风险社会是对当代社会的客观现实描述,传统刑法向风险刑法的运作模式的转变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刑法成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对刑法提出的挑战是风险刑法产生的基础原因,而刑法内部的诸多传统理论也应当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发展进步,这种理论叙述的调整满足了"理论解释刑法运作"的要求,风险刑法理论的出现具有必然性。

关 键 词:风险刑法 风险社会 必然性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DF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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