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抑或违约——出质人秘密取回质押物的行为定性浅析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锦铭 

机构地区:[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84-87,共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一、据以讨论的案例 2011年12月,被告人孟某以自有汽车一辆作为质押向宋某借款11.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并口头约定宋某不能使用车辆。期间,孟某发现宋某开出汽车,遂口头警告其不能再使用汽车。借款期满后,因孟某未还款,该车一直由宋某占有。2012年5月,孟某在一KTV门外发现质押车辆,恼于宋某擅自使用,孟某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未告知宋某。后其又将该车出质他人借款。宋某发现车辆丢失后,猜测是孟某所为,联系孟某未果,

关 键 词:质押物 出质人 行为定性 借款期限 秘密 违约 犯罪 车辆丢失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