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变更、法制环境和地方环境污染  被引量: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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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平汉[1,2] 高楠[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管理世界》2014年第6期65-78,共14页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摘  要:本文利用2004~2011年我国287个城市市长和城市的匹配数据,分析了地方领导任期和法制环境对环境污染水平的影响。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之间的“政企合谋”是导致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实证结果表明,地方官员的稳定性和较差的法制环境是导致“政企合谋”的重要原因:地方领导任期越长,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越容易建立“人际网”和“关系网”,从而放松对于企业非法排污行为的监管;法制环境从制度层面制约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合谋,法制环境越差,合谋现象越普遍,非法排污行为越严重。地方领导职务变动会打破旧的合谋关系,从而改善生态环境。但是,这一治理效果受到当地法制环境的影响: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污染企业越容易和新任领导重新建立合谋关系,从而削弱人事变更的治理效果。因此,我们认为,加强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是法制建设和制度完善,而不能只依赖于领导干部的人事更换。

关 键 词:法制环境 政企合谋 人事治理 环境污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63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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