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财产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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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守英[1] 

机构地区:[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

出  处:《农村工作通讯》2013年第23期28-28,共1页

摘  要: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税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它是地方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在我国对土地开征财产税,既符合国际经验,也具备征收条件,同时也为改革土地财政提供了现实基础。现行土地税制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采取从量课征,房产税的从价部分采取历史成本,保有环节的税收弹性不足,再加上课税范围狭窄,减免优惠范围过宽,

关 键 词:财产税制度 土地财政 社会发展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代 保有环节 耕地占用税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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