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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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宜武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4年第1期56-56,共1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期间,陈保记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东安居108号铺为窝点,联系QQ昵称为“林悦彬”等卖家,以及QQ昵称为“胡霞”等买家(均另案处理)后,指使洪丽丽利用QQ账号635509492、淘宝账号“cbjhii”向上述卖家、买家购买用于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最低人民币35元每张的价格出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约8000张,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8万元。洪丽丽利用中国银行卡账户收取违法所得数额达人民币40000元。

关 键 词:家电下乡 标识卡 产品 倒卖 违法所得数额 人民币 非法利益 交易金额 

分 类 号:F426.6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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