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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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曰君[1] 马玉丽[2]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17-124,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99)

摘  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报告制度是该公约的基础性并且是唯一的强制性制度,既具有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报告制度共性,又具有自身的内容和特点。自1978年以来,该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对监督缔约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缺陷,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包括缔约国报告制度在内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关 键 词:《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缔约国报告制度 

分 类 号:D815.7[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DF98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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