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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鸿飞 

出  处:《国际税收》2014年第6期F0002-F0002,共1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 键 词:增值电信服务 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 试点范围 电信业 财政部 税率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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