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鲍锋[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住房公积金研究》2014年第2期3-8,共6页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Research
摘 要: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过程中相伴而生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步伐的加速,房地产高度市场化在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住房尤其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住房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保障公民的居住权是政府的职责,是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举措。为此,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作为有效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与热烈追捧。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设了大量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要对象的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然而,由于制度建设缺损以及机制设计缺陷,理想的最优机制设计无法与现有政策制度实现有效对接,导致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偏差,寻租现象频频曝光、房价高涨难以抑制、住房问题亟待解决、民生问题令人堪忧。换言之,单纯从法学视角出发关注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或仅仅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强调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性”属性及机制设计已经难以应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及供求市场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因此,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从法经济学角度回答中国保障性住房需要何种制度建设、现有制度如何改进、有效的管理机制如何法制化为正式制度安排等,此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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