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合同的类型——基于徽州合同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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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江[1] 陈云朝[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4年第6期120-130,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号:12A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徽州合同文书覆盖的时代广泛、数量众多、类型较全,基本可以说明中国古代合同文书的概貌。清代徽州的定型合同代表了成熟化、定型化的社会关系。由于清代基层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动态性,定型合同不足以应付所有的财产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解决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利益关系中,不定型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定型合同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只要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清代徽州不定型合同与定型合同之间的递进、替代或转化轨迹,很可能为我们开启了另一扇窥探中国社会史的窗户,透过这扇窗户,清代民间社会的区域性、时代性和动态性等面相,都可放在一种新的视角中得到验证。

关 键 词:清代徽州 合同文书 定型合同 不定型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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