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6期44-49,共6页Macroeconomics
基 金: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地方财税制度改革与创新"学科特区(81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JY140)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如《预算法》、《担保法》等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不得为担保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没有债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财力不足和缺乏合法规范的融资渠道并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部分职能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绕过法律约束举借了大量债务,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了地方政府的偿还能力,而且还游离于预算体系之外,在举借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在剖析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从预算约束的视角切入,提出以预算管理为龙头,完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法制化建设、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地方政府性债务支出管理,并编制专门的债务预算等具体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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