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作证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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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茹[1] 

机构地区:[1]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出  处:《攀枝花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20-23,共4页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源远流长,在春秋时期,孔子就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后,我国各个朝代都不同程度的继承这个观点,使得作证豁免制度成为我国封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从现代社会法治角度来看,作证豁免制度是对社会最基本的人伦血缘关系的承认与关怀,是对人权的保护,仍具有存在的价值。本文从法制史角度,全面透视作证豁免制度全景,通过分析作证豁免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来阐述现行诉讼制度该如何吸收我国古代作证豁免制度。

关 键 词:作证豁免 亲亲相隐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完善建议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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