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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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铮远 丁旭[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6期39-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无因管理制度自缘起于罗马法一直传承到现在,其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尤其在当今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发生的形式之一,立法各有千秋。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从构成要件,管理人权利及本人义务方面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立法过于简单且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困难。本文将着重于探索我国完善无因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必要性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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