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子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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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师高康 

出  处:《乡镇论坛》2014年第16期8-8,共1页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该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不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 法律政策 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委员会 所有权人 关子 农民集体土地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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