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集人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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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建[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14年第6期53-54,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需要经过提议和召集等程序,提议人和召集人两类主体既有交叉,又有重合。其中.董事会是股东会议的第一顺位召集人,但不是惟一有权召集股东会议的主体。除了董事会之外,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法》同时赋予了其他主体具有相应的召集权。对此,如何认定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实有探讨之必要。

关 键 词:《公司法》 股东会议 董事会 类主体 召集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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