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建[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14年第6期53-54,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需要经过提议和召集等程序,提议人和召集人两类主体既有交叉,又有重合。其中.董事会是股东会议的第一顺位召集人,但不是惟一有权召集股东会议的主体。除了董事会之外,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法》同时赋予了其他主体具有相应的召集权。对此,如何认定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实有探讨之必要。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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