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研究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茂林[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5期22-24,共3页China Labor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XZJJF-YJS-02)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立法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判断工资优先权主体,排除了劳动关系以外的劳务关系、学徒、实习生等多种用工模式的情况。从工资优先权的本质和这一制度设计的社会公共政策考量出发,我国工资优先权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人身权与破产债权人利益平衡为标准,适时突破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限制,适当扩大工资优先权的主体范围。

关 键 词:工资优先权 公共政策 生存权 

分 类 号:D922.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