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享有代表联合提名权但不宜直接参加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黎启海[1] 

机构地区:[1]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出  处:《新疆人大》2014年第6期34-34,共1页

摘  要:主席团成员应当享有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权。首先,“主席团提名”入法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便于将党组织考察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并非为了制约主席团成员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的权利。其次,从差额选举的法定原则来看,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或者授意其他代表进行联合提名,是实现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客观需要。

关 键 词:提名权 联合提名 党管干部 组织考察 法定原则 差额选举 客观需要 民主制度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