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债权补充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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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丽[1] 

机构地区:[1]许昌学院政法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14-16,共3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 键 词:破产 债权补充申报 未按期申报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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