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产顶进”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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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雪春[1] 

机构地区:[1]马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财务部

出  处:《冶金财会》2001年第2期36-37,共2页Metallurgical 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1998年,为了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促进国内钢铁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签发财税字[1998]53号文.该文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当时政策对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的生产用国产钢材实行指标管理,并视同出口按17%退税率办理退税.因为钢材进入保税区有海关报关单报出口,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加工完毕后出口时海关再予以核销,所以列名企业在财务与退税处理上与出口一样.1998年底,反映该办法实际运抵保税区操作上可行性较差的意见上报到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国家经贸委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文对"以产顶进"办法进行了改进.现针对列名钢铁企业就改进后的"以产顶进"方法与内销、出口进行比较说明.

关 键 词:钢铁企业 加工贸易企业 国产钢材 进口钢材 “以产顶进” 贸易方式 退税政策 

分 类 号:F426.3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6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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