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的“消除影响”法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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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庆[1,2]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闻界》2014年第12期53-57,共5页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基  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的商誉保护研究";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商誉法律制度研究"(2014-gh-026);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研究"(2013BFX023)

摘  要:虚假广告破坏国家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虚假广告违法主体不仅应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我国《广告法》应当理顺第56条和第57条的逻辑关系,扩大第57条"消除影响"责任适用范围,并建立《广告法》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机制。

关 键 词:虚假广告 消除影响 知情权 商誉 

分 类 号:G21[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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